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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坪坝区武术协会

 

 

中国武术会员制

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武术协会的组织建设,强化项目管理,维护会员利益,保障武术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武术协会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团结全国的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踊跃参与武术活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推动武术运动在我国的普及和提高。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中国武术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四条 单位会员按工作性质分为区域性、专业性两类。区域性单位会员包括在一定地域辖区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区域性武术机构和组织;专业性单位会员包括各种在武术教学训练、武术技术技能和理论培训、武术研究与传播等方面具有专项职能的专业性武术机构和组织。
单位会员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基层单位会员。

    (一)一级单位会员

    指受国家及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或委托,承担武术管理和培养高水平武术人才任务的区域性或专业性武术机构与组织。

    1、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在省级辖区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武术机构和组织,均可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这类会员组织主要包括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武术协会和组织。

    2、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

    下述专业武术协会和组织,均可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

    (1)各行业体协的武术协会和组织;
    (2)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装警察部队)的武术协会和组织;
    (3)设有武术专业的高等院校武术协会和组织。

    (二)二级单位会员

    1、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凡受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或委托,在本辖区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武术机构和组织,均可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这类会员组织主要包括各地市级的武术协会和组织。

    2、二级专业性单位会员

    经省级行政管理部门或武术协会批准成立的专业武术机构、组织和普通高校武术协会均可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二级专业性单位会员。这类会员组织主要包括:

    (1)省级武术协会下属的单项拳种研究会等武术组织(要求注册人员在100人以上);
    (2)经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各武术社团(要求注册人员在1000人以上);
    (3)普通高等院校的武术协会(要求注册人员在100人以上);
    (4)经省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武术院、馆、校、俱乐部、培训中心等武术组织(要求常训人员在200人以上);
    (5)在中国武术协会组织的评比活动中获得优秀武术馆校称号的武术教学组织(要求常训人员在1000人以上);
    (6)厂矿企事业单位的武术协会(要求注册人员在100人以上);
    (7)其他情况类似的武术组织。
    (三)三级单位会员

    1、三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凡受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或委托,在本辖区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武术机构和组织,均可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三级区域性单位会员。这类会员组织主要包括各县的武术协会和组织。

    2、三级专业性单位会员

    经地市级行政管理部门或武术协会批准成立的专业武术机构、组织和普通中等学校武术协会均可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三级专业性单位会员。这类会员组织主要包括:

    (1)地市级武术协会下属的单项拳种研究会等武术组织(要求注册人员在80人以上);
    (2)经地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各武术社团(要求注册人员在800人以上);
    (3)经地市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武术院、馆、校、俱乐部、培训中心等武术组织(要求常训人员在150人以上);
    (4)各级普通和专科学校的武术协会(要求注册人员在80人以上);
    (5)厂矿企事业单位的武术协会(要求注册人员在80人以上);
    (6)其他情况类似的武术组织。

    (四)基层单位会员

    凡经县级行政管理部门或武术协会批准成立的专业武术组织均可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专业性基层单位会员。这类会员组织主要包括:

    (1)县级武术协会下属的单项拳种研究会等武术组织(要求注册人员在50人以上);
    (2)经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各武术社团(要求注册人员在500人以上);
    (3)经县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武术院、馆、校、俱乐部、培训中心等武术组织(要求常训人员在100人以上);
    (4)各级普通和专科学校的武术协会(要求注册人员在50人以上);
    (5)厂矿企事业单位的武术协会(要求注册人员在50人以上);
    (6)其他情况类似的武术组织。

    第五条 凡承认中国武术协会章程、思想作风正派、热心武术运动者,均可向中国武术协会在当地的所属单位会员提出入会要求,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个人会员。

    第六条 凡承认中国武术协会章程、维护中国武术协会声誉,热心支持武术事业发展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或经推荐,获得中国武术协会荣誉会员称号。中国武术协会荣誉会员称号分单位荣誉会员和个人荣誉会员两种。

    第三章 会员入会管理

    第七条 各级单位会员申请入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中国武术协会章程;
    (二)具有比较完善的章程、组织管理机构和固定的活动场所;
    (三)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四)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所辖二级单位会员总数应达到20个以上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总数达50个以上,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所辖个人会员总数应达到800人以上;
    (五)各级区域性单位会员须经当地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各级专业性单位会员要有主管部门,以及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负责人。

    第八条 各级单位会员申请入会,应按要求填报《中国武术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书》(样表附后),提交本协会或组织的章程。

    第九条 申请成为个人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中国武术协会章程;
    (二)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条 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个人会员,应按要求填报《中国武术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书》(样表附后),提交本人两寸证件照片两张。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一)一级单位会员入会,直接向中国武术协会递交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中国武术协会审核批准后,颁发《中国武术协会一级单位会员证书》,即可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一级单位会员;

    (二)二级单位会员入会,由具有隶属关系的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审批并报中国武术协会备案后,颁发《中国武术协会二级单位会员证书》,即可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二级单位会员;

    (三)三级单位会员入会,由具有隶属关系的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审批并报上一级单位会员及中国武术协会备案后,颁发《中国武术协会三级单位会员证书》,即可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三级单位会员;

    (四)专业性基层单位会员入会,由具有隶属关系的三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审批并报上一级单位会员及中国武术协会备案后,颁发《中国武术协会专业性基层单位会员证书》,即可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专业性基层单位会员;

    (五)个人会员入会,须向中国武术协会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部门或教学机构的单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如当地没有相应级别或类别的中国武术协会单位会员,可向其所在地上一级的中国武术协会单位会员提交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逐级上报备案,最终经中国武术协会备案并颁发《中国武术协会个人会员证书》,成为中国武术协会个人会员。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的权利:

    (一)区域性单位会员的权利:

    1、代表本地区和本系统参加中国武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2、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通过协会工作各项议程;
    3、监督中国武术协会日常工作的进程;
    4、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管理本辖区或本系统内武术工作;
    6、经批准代表中国武术协会组队参加相关的国际比赛。
    7、参加中国武术协会举办的武术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
    8、申请举办(或承办)中国武术协会的相关比赛和活动;
    9、申请获得武术段位考评资格;
    10、优先、优惠获得中国武术协会的资料、技术指导、咨询以及纪念品、资证品和其他有关物品;
    11、为武术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
    12、有退会的权利。

    (二)专业性单位会员的权利:

    1、参加中国武术协会举办的武术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
    2、申请承办中国武术协会组织的各类全国比赛和活动;
    3、申请获得武术段位考评资格;
    4、优先、优惠获得中国武术协会的资料、技术指导、咨询以及纪念品、资证品和其他有关物品;
    5、为武术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
    6、监督中国武术协会的工作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7、从事武术活动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武术协会的维护;
    8、有退会的权利;
    9、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中国武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2)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协会各项工作议程;
    (3)经批准代表中国武术协会组队参加相关的国际比赛。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武术协会的章程、维护中国武术协会的声誉;
    (二)认真执行中国武术协会作出的各项决议,承担中国武术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积极支持和参加中国武术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三)积极申请承办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武术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
    (四)积极宣传、组织和推动本辖区或本系统内的武术活动,促进本辖区或本系统内武术运动技术和理论水平的提高,加强与中国武术协会中其他单位会员间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积极发展本辖区或本系统内中国武术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做好各种服务工作;
    (六)按时向中国武术协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自觉接受中国武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七)重德守纪,认真维护本会及各级武术组织间的团结;
    (八)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中国武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中国武术协会及其单位会员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参加中国武术段位考评,获得相应段位;
    (五)参加中国武术协会及其单位会员组织的武术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
    (六)优先、优惠获得中国武术协会的有关资料、技术指导、咨询以及纪念品、资证品;
    (七)经选拔代表所在单位会员组织或上一级单位会员组织参加相应级别的武术比赛,直至经逐级选拔代表中国武术协会参加国际比赛;
    (八)对中国武术协会及所在单位会员组织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按有关规定从事社会武术工作和参与武术活动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武术协会及所在单位会员组织的维护;
    (十)有退会的权利。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武术协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积极执行中国武术协会及所在单位会员组织的决议,认真完成其交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三)关心和支持武术事业的发展,积极参与武术活动;
    (四)重德守纪,积极维护中国武术协会及各级武术组织的团结和中华武术的声誉;
    (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六条 凡中国武术协会的会员,必须向中国武术协会缴纳年度会费。

    第十七条 会费标准:

    (一)区域性、专业性一级单位会员的年度会费为1000元人民币;
    (二)区域性二级、三级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为500元人民币;
    (三)专业性的二级、三级和基层单位会员中,带有经营性的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为1000元人民币。专业性的二级、三级和基层单位会员中的非经营性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为300元人民币。
    (四)中国武术协会个人会员的年度会费为10元人民币。年龄在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的个人会员免收会费。

    第十八条 会费缴纳时间和缴纳办法:

    (一)各单位会员须于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之间将下一年度会费交到具有隶属关系的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处汇总;
    (二)一级单位会员须于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将下一年度会费直接交到中国武术协会。其中,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还应在此时期内将下属各级各类单位会员的会费汇总转交中国武术协会;
    (三)个人会员须于入会时一次性交纳当届(4年)会费,并进行有效登记,然后逐级上缴由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转交中国武术协会。

    第十九条 会费的使用范围:

    中国武术协会统一管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会费。将会费总额按比例返还各级各类单位会员,补充各单位会员组织开展工作的经费,支持各地武术事业的不断发展,表彰和鼓励先进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具体返还比例为:

    (一)向各级区域性单位返还会费的比例为:
    返还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上交的下属各级各类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费总额的70%,用于补充该辖区内区域性单位会员的办公和活动经费;该辖区内会费返还比例自定,但须报中国武术协会备案。

    (二)向一级专业性单位返还会费的比例为:
    返还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上交个人会费总额的30%,用于补充该单位办公和活动经费。

    (三)一级单位会员上交中国武术协会的单位会费和上述会费的剩余部分由中国武术协会实行严格管理、确定使用范围:

    1、用于社会武术工作的事业性经费开支;
    2、用于各级会员组织举办武术比赛和有关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3、用于举办相关武术培训的补贴性开支;
    4、用于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奖励;
    5、用于补充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公室的办公经费和制作会员资证用品等的开支;
    6、用于与武术事业密切相关的其它开支。

    第六章 注册管理

    第二十条 中国武术协会的一级单位会员须于每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在中国武术协会进行年度注册,并按规定提交注册材料及填报相关表格。

    第二十一条 一级以下单位会员须于每年11月1日至12月1日在与其具有隶属关系的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处进行年度注册并按规定提交注册材料及填报相关表格,报中国武术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须每4年向所在单位会员组织进行换届注册并逐级上报中国武术协会备案。每年注册时间由所在单位会员组织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未进行连续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会员,视为会员资格暂停。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中国武术协会对成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会员,授予中国武术协会先进单位会员等荣誉称号;
    (二)对在武术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中国武术协会先进个人会员称号;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授予特殊贡献奖;
    (三)在授予以上荣誉称号的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经济奖励,并在中国武术协会举办的武术比赛及活动中给予一定的优待。

    第二十五条 中国武术协会对违反协会有关规定的会员进行处罚:

    (一)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中国武术协会批准,其会员资格暂时停止:

    1、不按时缴纳会费者;
    2、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注册者;
    3、违反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对武术事业造成不良影响者;
    4、二年中不参加中国武术协会及其区域性单位会员组织的任何比赛和活动者;

    (二)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会员资格暂时停止:

    1、违反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对武术事业造成不良影响者;
    2、不按时进行换届注册和缴纳会费者;
    3、二年内不参加任何武术活动者;

    (三)会员资格暂时停止期间,其权利和义务同时停止;

    (四)中国武术协会对暂停资格的会员明确限定纠正期限,在期限内得以纠正者,其会员资格予以恢复;在期限内未纠正者,中国武术协会将作出相应处罚,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八章 退会与重新入会

    第二十六条 退会:

    (一)中国武术协会会员有退会的权利和自由;
    (二)单位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中国武术协会,在相关问题处理完毕后,退会方可认定;
     (三)个人会员退会,由本人向所在地单位会员提出要求后即可退会;
     (四)会员退会后,以前享有的中国武术协会的会员权利和义务同时丧失。

    第二十七条 重新入会:

    (一)会员退会后又重新要求成为中国武术协会会员者,需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二)被取消会员资格者要求重新加入中国武术协会,须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对被取消资格问题的整改情况,经中国武术协会审查合格后,方可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公室设在中国武术协会科研部内。

    第二十九条 中国武术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证书,统一由中国武术协会制作和颁发。

    第三十条 各级单位会员的章程及会员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武术协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中国武术协会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武术协会
                                                 二零零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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